人民法院涉訴信訪依法終結工作辦法
發表時間:2024-03-13 09:38:24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2083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人民法院涉訴信訪依法終結工作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現將《人民法院涉訴信訪依法終結工作辦法》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
人民法院涉訴信訪依法終結工作辦法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依法處理涉法涉訴信訪問題的意見》(中辦發[2013]26號)、中央政法委員會《關于健全涉法涉訴信訪依法終結制度的意見》(中政委[2014]28號)和相關法律法規,結合人民法院工作實際,就人民法院涉訴信訪依法終結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從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要求,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維護司法權威,維護黨的執政地位和國家長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認識健全涉訴信訪依法終結制度的重要意義。通過準確把握終結工作的基本原則,引導群眾依法維權,切實解決群眾反映的涉訴信訪問題,防止無限申訴,努力實現涉訴信訪形勢根本好轉。
第二條 涉訴信訪終結工作應當遵循嚴格依法、公開透明、有序開展、促進息訪、落實責任原則。
第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涉訴信訪,仍然反復申訴、纏訪鬧訪的,可依法終結:
(一)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裁判公正的下列案件,可以納入涉訴信訪終結范圍;
1.經上一級人民法院再審維持或者申訴審查駁回申訴,或者經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生效法律結論的刑事案件。
2.經人民法院再審或者再審審查作出生效法律結論或者超過再審申請期限,當事人明確表示不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法律監督;或者經市級以上人民檢察院作出不支持法律監督決定的,或者支持法律監督決定后,人民法院又經再審或再審審查作出生效法律結論的民事、行政案件。
國家賠償案件、執行案件的終結范圍,另行規定。
(二)裁判有錯誤或者瑕疵的,已經依法糾正或者采取補正、補救等措施;審判活動中存在違紀違法問題的,已經依紀依法作出相應處理。
(三)符合司法救助規定,已經給予必要的救助幫助。
(四)對涉訴信訪人進行了耐心細致的釋法明理、教育疏導。
第四條 涉訴信訪終結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級人民法院決定。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下級人民法院申請開展涉訴信訪終結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涉訴信訪工作領導小組是人民法院涉訴信訪依法終結工作領導機構。涉訴信訪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接收、登記、報送、移交,以及終結信息的錄入與反饋等項工作。
第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終結工作職責:
(一)對不服最高人民法院生效法律結論的涉訴信訪,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終結。
(二)最高人民法院根據需要,對不服最高人民法院生效法律結論的涉訴信訪,可以交高級人民法院決定終結。
(三)最高人民法院對高級人民法院報送的涉訴信訪終結備案審查。
第六條 對擬報終結處理的,高級人民法院應當依照終結范圍和條件,逐項實質審查,形成書面報告。
第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生效法律結論的涉訴信訪,高級人民法院在作出終結決定時,不再進行法律問題審查。
第八條 人民法院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有關單位、社團組織、街道、社區、村民委員會人員、代表等參加涉訴信訪終結工作的公開聽證、公開詢問、公開答復,引導律師為主的社會第三方介入,提供法律服務,增強以終結促進息訴息訪的社會效果。
第九條 高級人民法院決定終結的,應當經本院審判委員會或者涉訴信訪領導小組研究,并填寫《涉訴信訪終結備案申請表》,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備案審查。
第十條 報請終結審案審查的材料包括:
(一)統一編立終結字號的備案卷宗;
(二)《涉訴信訪終結備案卷宗》;
(三)信訪終結書面報告;
(四)全部法律文書;
(五)詢問或聽證筆錄、合議庭、審判委員會或者涉訴信訪領導小組會議討論記錄;
(六)解釋疏導教育、執法過錯評估單、司法救助等材料;
(七)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對符合終結和備案要求的,予以備案。不符合條件的,及時通知報備法院予以補正或者退回。不予終結備案的,高級人民法院不得終結。
第十二條 決定終結的,應當制作《涉訴信訪終結告知書》,并送達涉訴信訪人。
第十三條 涉訴信訪終結后,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將終結審查報告、終結告知書、裁判文書以及司法救助和困難幫扶、執法過錯評估、違紀違法責任查究等相關材料裝訂成冊,移送信訪工作聯席會議或政法領導機關。
第十四條 終結移交工作一般由高、中級人民法院承擔,基層人民法院協助。人民法院在移交過程中,應當配合做好涉訴信訪人的解釋疏導工作。移交完畢后10日內,高級人民法院應當將移交情況報最高人民法院。
第十五條 對已經終結的涉訴信訪,除有法律規定的情形外,不再啟動復查程序;上級人民法院不再交辦和通報;對終結后涉訴信訪人仍到人民法院纏訪鬧訪,擾亂司法秩序的,依法及時處理,并應當報告同級黨委政法委。
第十六條 高級人民法院應當加強對涉訴信訪終結工作的領導監督,發現問題,督促整改。
對于不嚴格按照標準和程序終結,導致定性、處理錯誤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依紀依法嚴肅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涉訴信訪終結辦法》(法發[2010]42號)及《最高人民法院涉訴信訪案件終結備案工作細則》予以廢止。
附件:1.涉訴信訪終結備案申請表(樣式)(略) 2.執法過錯評估單(樣式)(略) 3.涉訴信訪終結備案審批表(樣式)(略) 4.最高人民法院涉訴信訪終結告知書(樣式)(略) 5.*高級人民法院涉訴信訪終結告知書(1)(樣式)(略) 6.*高級人民法院涉訴信訪終結告知書(2)(樣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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