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后逮捕可以緩刑嗎
發表時間:2025-05-07 12:48:09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48次取保候審后被逮捕,仍有判處緩刑的可能,但要綜合具體案件情況判斷。
取保候審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而逮捕也是一種強制措施,只是逮捕通常意味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較大的社會危險性或者可能妨礙刑事訴訟的進行。被逮捕后是否能判處緩刑,需要綜合多方面的因素來考量。
緩刑的適用條件包括: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即使之前被取保候審后又被逮捕,也不絕對意味著不能適用緩刑。如果案件的事實和證據發生了變化,導致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會危險性評估改變,從而采取了逮捕措施,但在綜合全案情節后,其犯罪情節仍相對較輕,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真誠的悔罪表現,例如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主動坦白交代犯罪事實等,同時經過評估認為其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并且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不會產生重大不良影響,那么仍然是有可能被判處緩刑的。
然而,如果案件性質惡劣、犯罪情節嚴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悔罪表現或者存在其他不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情形,那么即使之前被取保候審,之后被逮捕,也難以被判處緩刑。
總之,取保候審后被逮捕與最終是否能判處緩刑之間沒有必然的聯系,關鍵還是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法律規定的緩刑適用條件來確定。司法機關會在充分審查案件事實、證據以及被告人的個人情況后,作出公正、合理的判決。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刑法》第七十二條,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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