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師解讀招搖撞騙罪立案標準
發表時間:2025-04-06 14:12:28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0次招搖撞騙罪的立案標準通常包括以下情形:多次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造成惡劣社會影響;致使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以及獲取財物數額較大等。
招搖撞騙罪是指為謀取非法利益,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損害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的行為。在 2024 年,其立案標準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考量。
首先,“多次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是常見的立案情形之一。這里的“多次”一般指三次以上。多次實施該行為,反映出行為人的主觀惡性較大,對社會秩序的危害程度也相對較深。
其次,如果行為人的招搖撞騙行為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也會被立案追究。惡劣社會影響的判斷標準比較綜合,可能包括引起了公眾的恐慌、對政府機關的公信力造成嚴重損害、在較大范圍內引發社會輿論的負面關注等。
再者,致使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殺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也應當立案。這種情況下,被害人受到的傷害極為嚴重,充分說明了行為的危害性。
此外,獲取財物數額較大也是立案的重要標準。關于“數額較大”的具體標準,會根據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和相關司法解釋有所差異。一般來說,獲取財物達到一定金額,如數千元或者數萬元以上,就可能達到立案標準。
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實踐中,對于招搖撞騙罪的立案標準的判斷,會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包括行為人的主觀故意、手段的惡劣程度、造成的后果等,以確保準確、公正地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的正常秩序和國家機關的威信。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刑法》第十四條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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