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剩余刑期4個月可以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嗎
發表時間:2025-01-18 15:27:38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71次 有期徒刑剩余刑期4個月可以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嗎
不可以,只有3個月以下剩余刑期可以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關于規范判處監禁刑罰罪犯交付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24年12月19日發布。
第二條? 監獄負責收押罪犯、社區矯正機構負責接收被暫予監外執行罪犯的刑罰執行工作,看守所負責對被判處拘役罪犯的刑罰執行以及送交監獄前有期徒刑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罪犯的刑罰代為執行等工作。
第八條? 看守所收到人民法院交付執行的法律文書后,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將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被判處有期徒刑,在被送交監獄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罪犯,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看守所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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