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申請檢察院抗訴的期限一般多久
發表時間:2024-04-07 08:52:51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586次《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后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后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且答復請求人。
第二百三十條規定,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根據以上條款,我們可以看出《刑事訴訟法》中也只是規定了被害人以及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而提出抗訴的時限,以及被告人不服判決而提出上訴和抗訴的時限。那么, 是不是過了以上法條規定的時限, 案件的結果就定下來無法改變了,即使錯案也無法改變了?答案肯定是否定的。
下面,我就針對不同的情形,給出具體的解答。
1,被害人不服不起訴決定。法律人都知道,在刑事訴訟的過程中,有權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只有人民檢察院,那么如果不服這個決定的,也是有期限規定的。
①,當事人在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后七日以內申訴的,由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檢察院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部門立案復查。
②,被害人不服不起訴決定,在收到不起訴決定書七日以后提出申訴的,由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部門審查后決定是否立案復查。
2,被不起訴人不服不起訴決定,也有以下兩種時限約束。
①,在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后七日以內提出申訴的,由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部門立案復查;
②,在收到不起訴決定書七日以后提出申訴的,由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部門審查后決定是否立案復查。
3,不服以下情形的申訴,沒有時限規定。
①,關于當事人不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決定的申訴;
②,不服人民檢察院撤銷案件決定的申訴;
③,不服人民檢察院訴訟終結的刑事處理決定;
④,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
文章寫到這里,大家可能已經看到文章中措詞的變化。已經由申請抗訴變化為“申訴”。那么,有人肯定會問,這與文章的主題有“申請抗訴”什么關系呢?
大家在看看下面的法律規定:
《人民檢察院復查刑事申訴案件規定》第五十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部門對不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復查后,認為需要抗訴的,應當提出意見,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后,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抗訴。
第五十三條規定,經復查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符合本規定第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需要人民法院通過再審方式糾正的,刑事申訴檢察部門可以提出意見,經本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后,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對不適宜由同級人民法院再審糾正,或者再審檢察建議未被人民法院采納的,可以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第五十五條規定,對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復查后,不論是否決定提出抗訴或者提出再審檢察建議,立案復查的人民檢察院均應制作刑事申訴復查通知書,并在十日以內送達申訴人。
根據以上法條就非常清晰的看到,所謂的抗訴可以是被害人(代理人),被告人(代理人,家屬)等向人民檢察院提出,也可以是人民檢察院在審核案件的過程中發現錯誤,主動提出。那么,只要相關當事人依法啟動申訴程序后,人民檢察院就會依法審核案件,并決定是否提出意見,或者抗訴。
同時,在這里一定要注意一個最為關鍵的環節,就是啟動申訴程序,沒有時限約束。但是,司法機關有權決定是否受理,以及決定是否終結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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