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刑事辯護律師剖析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犯罪的法律適用
發表時間:2020-05-29 06:59:53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255次《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 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銷售明知為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以及獸藥及其化肥、種子,或者生產者與銷售者以不合格的農藥和獸藥、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及獸藥、化肥、種子,使的生產遭受到較大損失的,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之上二倍以下罰金;致使生產遭受了重大損失的,判處3年以上7年之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之上2倍之下罰金;使的生產遭受了特別重大損失的,判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之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此種品種種子冒充他種品種種子屬偽劣種子種子是農作物和林木的種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實和根、莖、苗、芽、葉等。
生產、銷售偽劣種子,不僅使農業或者林業生產經營者因減產而遭受較大損失,嚴重損害種子種植者的合法權益,也破壞了國家對種子質量的監督管理制度。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禁止生產、經營假、劣種子”。《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生產、經營假、劣種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吊銷種子生產許可證、種子經營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并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專門設立了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罪。所謂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違反種子管理法規,生產、銷售假種子、劣種子,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行為。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假種子和劣種子。關于假種子和劣種子的認定,種子法第四十六條有明確規定:“下列種子為假種子:(一)以非種子冒充種子或者以此種品種種子冒充他種品種種子的;(二)種子種類、品種、產地與標簽標注的內容不符的。下列種子為劣種子:(一)質量低于國家規定的種用標準的;(二)質量低于標簽標注指標的;(三)因變質不能作種子使用的;(四)雜草種子的比率超過規定的;(五)帶有國家規定檢疫對象的有害生物的”。
二、生產、銷售偽劣種子,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應以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罪定罪處罰
種子也是一種商品,生產、銷售偽劣種子,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當然也可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本案被告人李云平及其辯護人的辯解、辯護意見從形式上看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生產、銷售偽劣種子,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應具備特定的條件:即生產、銷售偽劣種子,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但沒有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或者生產、銷售偽劣種子,雖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但由于銷售金額大,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處刑較重的。換言之,生產、銷售偽劣種子,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罪,以“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為條件。沒有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不能以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罪定罪處罰,但生產、銷售偽劣種子,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可按照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并且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既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又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罪的,屬于法條競合,擇一重罪定罪處罰,不實行數罪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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