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設賭場罪不起訴的理由與法律依據
發表時間:2022-07-24 17:21:41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871次關于開設賭場罪不起訴的理由與法律依據
一、開設賭場罪不起訴的理由
1.證據不足不起訴,主觀上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嫌疑人明知其提供的銀行卡用于開設賭場,客觀上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該卡用于同案犯開設賭場罪;
2.共同犯罪中的從犯,且犯罪情節輕微,具有坦白、自愿認罪認罰情節;
3.偶犯,退贓退賠、坦白,且認罪認罰法定與酌定情節;
4.自首、立功,并具有認罪認罰等法定情節;
5.沒有證據證實牟利,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并具有坦白情節;
6.主觀惡性小,社會危害小,并具有自首情節;
7.認罪認罰,退贓退賠,并具有立功情節。
8.系受脅迫、受被教唆犯;
9.社會危害性、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小等情節輕微情節;
10.其他不起訴的相關情形。
(二)開設賭場罪不起訴的主要法律依據
(1)《刑法》
1.《刑法》第十三條,“……。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2.《刑法》第二十七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是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3.《刑法》第二十八條,“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4.《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第六十七條第三項,“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5.《刑法》第六十八條,“犯罪分子由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刑事訴訟法》
1.法定不起訴情形。《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2.酌定不起訴。《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第一百七十七條,“對于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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