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起訴階段律師能做些什么?審查起訴階段律師辯護工作內容
發表時間:2021-06-18 09:54:57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2475次審查起訴階段律師能做些什么?審查起訴階段律師辯護工作內容
第一部 審查起訴階段的工作特點
(一)和偵查階段的顯著區別,辯護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可以查閱、復制案卷材料,可以掌握的案件情況信息和公訴人比較對稱。
(二)辯護律師和公訴人是最能談得來的,也是最談不攏的?亍⑥q雙方的思維模式比較接近,但視角相反,導致雙方能夠就同一個問題進行探討和爭論,卻較難達成共識。
(三)證據相對穩定,但仍會有變數,證據可能會因退回補充偵查而發生重大變化。
(四)檢察官在這個階段負有“審查”和“起訴”兩項職責,但此時偏重于審查,如果發現案件存在問題,他是愿意作“減法”的,因為把爭議問題推送到法院,將增大自己的壓力和風險。有些問題在這個階段及時提出,效果要優于在審判階段提出。
第二部分:審查起訴階段刑事律師工作內容
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應當及時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并根據案件情況會見犯罪嫌疑人核實證據。
律師在這個階段“及時”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并向當事人核實,是十分重要的。如果不及時閱卷,等到退查了之后什么問題都沒有掌握住,該掌控的證據錯失機會。我在多年前辦理一起涉嫌交通肇事罪的案件,就是在審查起訴階段復印完了公安機關的鑒定意見,發現了矛盾的地方,當時還不給全卷復印。我提出問題之后,公安機關在退回補充偵查期間把證據抽換了,由于我手里有復印件,能夠證明他們抽換了證據,檢察機關將案件再次退查之后,公安機關因證據不足案件撤銷了案件。這個案件的細節我就不具體展開了,主要用于說明,我們掌握了證據,就掌握了話語權,如果不去及時閱卷并復制,機會可能稍縱即逝。尤其是在發現證據存在問題,或者出現虛假證據的時候,能掌握了主動權,在協商的時候,相對來說能夠對公安機關有所制約,對偵查部門有所制約。
另外,現在很多檢察機關都給辯護律師復制掃描電子卷宗,大多都有水印背景。這是想避免律師復制案卷之后流傳出去,但事實上反而降低了律師的風險。比如我剛才談到那個案例,我開始依據鑒定意見復印件指出公安機關篡改了證據內容,公訴人開始就不承認,說我的復印件來源他不知道。我就跟他說,你不承認來源于卷宗,說這個復印件是假的,可以讓公安機關來抓我呀,他自己笑了。這種案件辦案機關也不至于真的采取這種行為。當然,律師復印卷宗,檢察機關不可能給加蓋院印,如果他們真的堅持不認可復印卷的來源,爭執對律師是不利的,但有了背景水印就好多了。
關于辯護人向犯罪嫌疑人核實證據的問題,律師依法是有權讓犯罪嫌疑人核實證據是毋庸置疑的,包括同案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因為這些證據最終也需要向法庭出示,當事人也會知道,律師不提前讓當事人核實證據,不利于當事人在庭審中發表質證意見。另外,律師辯護權是由當事人以委托方式賦予的,是當事人除了自行辯護之外還可以委托律師辯護的權利,律師取得的證據不給當事人核實是沒道理的。當然,我們在重大的敏感案件、風險案件中一定要注意保護自己。雖然我們不能做精致利己主義者,什么事情首先考慮自己,但是也絕不能任何事情都不考慮風險。可以把證據的主要內容摘錄之后,給當事人核對,或者口頭告知他證據的主要內容,讓他逐一核實,這樣可以減少爭議和風險。
辯護律師永遠要要蹦緊一根弦,就是司法機關或者其他訴訟參與方是存在違反法律和事實,違規辦案的可能性的。
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未能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在審查起訴階段會見犯罪嫌疑人也應當提供提供咨詢。
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可以從程序、實體等方面向檢察機關提出口頭或書面辯護意見。
審查起訴階段的公訴人是愿意做減法的。因此,在這一階段如果案件的實體方面存在問題,辯護律師向檢察機關提出辯護意見,可能會產生很好的效果。主要涉及證據不足且無法進一步查明的案件、案件事實清楚但在法律適用上不足以定罪的案件。我本人辦理的部分改變定性、減少數額、甚至無罪的案件,都是在審查起訴階段成功完成的。辯護律師在這個階段如果發現案件的實體上存在前述問題,如果需要提出辯護意見,應該盡早提,可能獲得很好的辯護效果。
然而,如果案件是實體問題是,證據不足,且能夠進行補查的,辯護律師不宜向檢察機關提出,否則便是幫助檢察機關理清了退查思路,不符合辯護人職責的。
另外,對于辯護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在程序方面向檢察機關提出辯護意見,也要慎重。對于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辯護律師向檢察機關提出對該證據予以排除的意見,則要慎之又慎!兑幏丁返倪@一規定是缺乏經驗的。排除非法證據問題,和偵查階段通常不應當提出是一樣,尤其是可以重新獲取的證據,如果你把非法證據排除了,那么導致的結果多數情況就是由偵查機關重新補充合法的證據,這無疑會堵塞自己在后一階段的辯護空間。
律師追求社會正義、保障法律正確實施,是通過以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途徑實現的。如果辯護律師提出證據非法,而不考慮是否有利于維護當事人的權益,可能是失職的。
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收集到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于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材料時,應當及時向檢察機關提出無罪或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辯護意見,并同時要求檢察機關釋放犯罪嫌疑人或對其變更強制措施。
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發現了三類犯罪嫌疑人不構成犯罪的證據,是否向檢察機關提交,我想也要根據案件的不同而具體分析。兵無常勢、水無常形,世界也上沒有完全相同的兩片樹葉,應當根據具體情況來分析論證,要考慮到有利的可能性和不利的風險,兩者進行權衡之后再做出決定。
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認為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檢察機關提出不起訴的意見。
首先,辯護律師認為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是否向檢察機關提出不起訴意見,也要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分析。如果辯護律師的理由會成為他們補充證據的線索,且案件背后有其他不公正的因素影響,辯護律師還是要慎重提出意見的。這里規定辯護律師“應當”向檢察機關提出不的意見,規定為一種義務性規范,我認為是不妥當的。
其次,因為刑訴法十五條規定了情節顯著輕微、超過追訴時效、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這些規定本身是法律適用的問題,辯護律師應當及時提出不起訴的意見。
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認為犯罪嫌疑人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應當向檢察機關提出不起訴的意見。
這種情況下律師應當提出辯護意見,否則便有消極履職之嫌。
審查起訴階段,對于經一次或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辯護律師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向檢察機關提出不起訴的意見。
對于兩次補充偵查的案件,因為已經窮盡了偵查程序,仍然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律師當然應當向檢察機關提出不起訴的意見,否則便屬懈怠。然而,對于一次補充偵查的案件,即使證據不足,因偵查程序尚未窮盡,是否“應當”提出不起訴的意見,則值得商檢。
實際上,對于兩次補充偵查仍然證據不足的案件,公訴機關堅持提起公訴的,我們審判階段也可以提出:審查起訴階段既然因證據不足進行了兩次退查,仍然證據不足,公訴機關就不應當提出指控;公訴機關退回補充偵查的意見,將是我們在審判階段以其之矛、攻其之盾的重要依據。
第三部 審查起訴階段律師工作要點提示
審查起訴階段,是刑事訴訟中承前啟后、十分重要的一個環節,對于整個案件的處置十分重要。
一、辯護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認為案件的罪名不準確,應當確定為較輕的罪名時,可以向檢察機關提出改變定性的辯護意見。因為審查起訴階段公訴人對案件的定性也十分重視,如果以錯誤的罪名起訴到法院,被法院改變定性,也是公訴人不愿意看到的,這個時候提出辯護意見,有可能獲得支持。
二、在犯罪數額,辯護律師如果認為犯罪嫌疑人的實際犯罪數額低于偵查機關認定的數額,也可以提出辯護意見。
三、辯護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發現犯罪嫌疑人具有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情節,也可以向檢察機關提出辯護意見,或者提出線索。
需要說明,對于辯護人提出涉及罪名、數額及情節方面的辯護意見,公訴人較之辯護律師提出罪與非罪的辯護意見,相對更能客觀一些,辯護律師的意見有確實依據的情況下,獲得支持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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