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師辨析取保候審的四大誤區
發表時間:2024-03-13 11:24:28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450次 誤區一:取保候審不是所有案件都可以適用
一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
《刑訴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如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二是最新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
《關于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中“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標準,顯然,不是所有案件中的所有犯罪嫌疑人都可能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
提醒:有些嫌疑人家屬一味以是否可以取保候審來衡量律師工作是否有效,不現實也不科學。
誤區二:取保候審不等于萬事大吉
一是違反取保候審規定可以先行拘留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之規定,“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所以,家屬或犯罪嫌疑人以為被取保候審后,案件就結束了,犯罪嫌疑人也恢復了自由身的理解是錯誤的。
二是違反取保候審期間必須遵守相關規定
取保候審也是強制措施的一種,僅僅是未采取羈押措施,但案件后續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都會按刑事訴訟程序進行。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不得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并應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
所以犯罪嫌疑人及家屬一定要知曉取保候審的規定,盡管司法機關在做取保候審決定時會向犯罪嫌疑人宣告相關要求,但是犯罪嫌疑人內心是更愿意聽自己律師的意見。
刑事辯護律師也要向犯罪嫌疑人及家屬強調取保候審規定,避免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違反取保候審規定而被羈押。
誤區三:取保候審不等于判處緩刑
根據我國《刑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到第四項之規定的,可以宣告緩刑。所以被采取取保候審措施,并不必然可能被判處緩刑。
在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審后,公安機關后續的偵查工作、共同犯罪人員到案時間先后不一導致偵查出現新的涉罪事實、公檢法對案件法律事實與涉嫌罪名的認定與理解差異、全案人員量刑的平衡與統一因素等,都可能導致先前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最終被判處實刑。
取保候審律師需要向犯罪嫌疑人及家屬釋明取保候審不等于判處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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